有关路侧停车收费经营权问题的解答

202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定位,不应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充分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决策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要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特许经营者充分挖掘项目市场价值,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提升项目投资收益。
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道路泊位虽不允许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但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模式。原因如下: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路侧停车服务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但未禁止有偿使用模式。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范围,是合理合法的。
 
 

 

2、合理性
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若免费使用,容易导致公共资源被无限制滥用,造成时间、效率、城市治理、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产生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而有偿使用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泊位周转率,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减少长期无偿占用公共资源的现象,改善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
3、实践经验
许多城市已经实施了道路泊位有偿使用模式,如青岛市根据停车供需矛盾,公示了新一批有偿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时段、区域划分和计费方式等。周口市也明确了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规划的道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管理。
 
——文章转自知乎,侵权必删

 

已发布 | 2025/10/0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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